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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