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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