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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