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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