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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