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戚*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某某与张*甲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