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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