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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