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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告和被告的变更抚养关系案,泰*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泰山民初字第175号已经作出判决,而且已经生效。婚生儿子刘*乙判归被告张某某抚养。由于被告张某某从事出租车工作,工作性质特殊早出晚归,经常出差到北京等地,一出去就是五六天。既不能照顾孩子的正常饮食起居,又不能辅导孩子的学习、作业。原告是教师,时间充裕,能够照顾孩子的正常饮食起居,能较好的辅导孩子的学习、作业。现在随着孩子的的长大,张某某同意由刘*甲带孩子,孩子也愿意跟着刘*甲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刘*乙。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月,作出(2009)泰山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刘*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现原告以被告张某某从事出租车工作,工作性质特殊早出晚归,经常出差,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的正常饮食起居,也不能辅导孩子的学习、作业;原告是教师,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孩子,而且被告张某某同意由原告刘*甲带孩子,孩子也愿意跟着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刘*乙的抚养权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提交婚生子刘*乙于2014年10月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我妈妈有时候有事没时间照顾我,我爸爸有时间照顾我,我平时在我爸爸这里,周六、周*在我妈妈那里”。被告对此有异议,称上述材料是原告逼着孩子书写的。被告提交婚生子刘*乙于2014年10月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法官叔叔(阿姨)我真希望爸爸和妈妈复婚,要是爸爸不复婚的话,我就一定跟我妈妈,上次的条是我爸逼我写的”。原告对此有异议,称上述材料不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是被告逼着孩子写的。

另查明,原告系泰山医学院教师,被告系出租车司机且系世纪佳缘婚恋网站在泰安的代理人。原告称其月收入为4600元,被告称其月收入不固定,收入在4000元到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短信书面材料、刘*乙书写的书面材料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因被告张某某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9)泰山民初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将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刘*乙判归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的合法判决。现原、被告双方在抚养婚生子的抚养能力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原告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张某某不同意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刘*乙的抚养权,故原告刘*甲要求婚生子刘*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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