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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与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甲委托代理人姚*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女孩魏*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魏*乙,婚后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在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孩魏*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现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女孩魏*乙现随被告父母家生活,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抚养女孩权变更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调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部队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尽抚养义务,原告要求女孩魏*乙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有利于教育及健康成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变更被告周*对魏*乙的抚养权归原告魏*甲所有,待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魏*甲与被告周*婚生女孩魏*乙随原告魏*甲共同生活。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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