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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