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高*与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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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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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