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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建,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在外地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郭。由于我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和,后分居生活。现被告因犯罪入狱,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郭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郭*乙辩称:我不同意将女儿交给原告,孩子从一岁半就随我和我母亲生活,孩子和原告也没有感情,也不会跟随原告,孩子与原告十多年没有见面,我把孩子交给她也不放心。原告在孩子一岁半时将孩子丢下,我父母帮助我抚养孩子至今,如果将孩子给原告,我母亲会受不了打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郭。在郭一岁多时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被告因犯罪现被羁押于菏泽监狱。郭表示在其很小时就没见过原告,也不认识原告,希望随被告生活,在被告服刑期间愿随其祖母生活。被告母亲表示在被告服刑期间愿代养郭。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后,原、被告所生女儿郭一直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感情基础牢固。且郭现已逾十周岁,并表示愿随被告及其祖母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菏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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