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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