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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