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得红诉被告肖*、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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