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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梅诉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梅诉被告许*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梅*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6日,我与被告之子许*结婚。2006年1月26日,我们的孩子许*出生。2009年1月29日,许*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5月,我来三门峡办身份证时把孩子许*给带了过来,我们工作也比较忙,就把孩子留在被告处,由他们帮着带,我们每月给孩子300元的生活费,同时每年再支付给被告1000元辛苦费。许*去世后,被告不让我带孩子,许*仍留在被告处,并要求我每年继续付给每年4000元费用。2010年,因我经济紧张,就只给了3000元抚养费。此后被告就不让我看孩子,也不让我给孩子打电话。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让孩子随我一起生活,由我抚养,但被告都不予理睬,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许*交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与我签订协议书,将许*的监护权由我抚养。2、原告之子许*一直由我养育长大,原告常年在外打工,经济收入和照顾孩子都得不到任何保障。许*从出生起,我们就照顾孩子,并在他一岁时,将其带回三门峡抚养,一直到现在。孩子已经9岁,已在三门峡市区上学。我给孩子创造了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忙于生计,很少回来看望孩子,并非我不让其看望。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原告易*与被告许*之子许*登记结婚。2006年1月26日,二人婚生一子,取名许*。2007年5月,原告易*将孩子许*交由被告抚养,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2009年1月29日,许*突发心肌梗死亡。许*去世后,易*与许*夫妇、许*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1、父亲许*、母亲贾*从此将儿媳妇易*作为自己女儿对待。媳妇易*需孝顺父亲许*与母亲贾*,其在外的经济收入归家庭统一支配,在媳妇无经济收入,由父亲许*、母亲贾*供养。2、孙***的一切生活费及监护均由其爷爷许*、奶奶贾*执行供养。爷爷许*、奶奶贾*百年之后,所遗的房产、存款及家中所有归孙***继承。3、易*在外生活期间,生活、工作均由其妹代表本家庭照看、安排。所居住的房屋租金、水、电均由许*承担。许*、贾*、许*、易*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易*回广州打工,孩子许*交由许*夫妇抚养。2014年8月,许*的老伴贾*因病去世。原告易*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孩子许*由其抚养,但被告许*不同意。原告易*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许*交由其监护抚养。

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孩子许*就读的学校走访,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班主任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孩子许*的意见。许*称其离不开其爷爷和小伙伴,现在不想去广州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虽然是易*与许*之子,但其从一周岁开始即随祖父母许*和贾*在三门峡居住、生活至今,现已在三门峡市区上小学3年级,已经适应了三门峡的生活。庭审中,许*的祖父许*强烈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但是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也愿意随祖父许*在三门峡居住生活,且原告易*长期在广东打工,生活环境及收入状况均不稳定,突然改变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原告易*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孩子许*尚未成年,且其父亲许*也已经去世多年,易*作为许*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使孩子未随其一起居住生活,也不影响其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孩子随其爷爷许*在三门峡生活期间,易*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被告许*应当允许原告探视孩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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