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原告毛*与被告柴*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焦*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甲与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某与吴某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