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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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