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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常*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常*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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