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常*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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