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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二子,长子彭*龙2000年8月出生,次子彭*虎2001年9月出生。2013年,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我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我去被告处看孩子,次子彭*表示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与我共同生活。为此,我具状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彭*虎的抚养权,双方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离婚后未按时按额支付二个小孩抚养费。2、被告是乡村医生,有稳定收入一直独自抚养两小孩。3、两个小孩一直跟我生活,供应上学,衣食住从未间断,一直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4、原告生下二儿子后于2003年一直在广州上班,很少回来探望两个儿子,根本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5、原告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住所,14岁的孩子心智不够成熟,原告利用暑假偷偷将孩子骗去诱惑至今。6、孩子目前在息县八里岔李*中学就读8年级,学习稳定,为了孩子的将来成长,不能按原告单方面的想法而改变被告及家人的艰辛付出,更不能分开二个小孩的兄弟感情。请求法院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彭*于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6日生育长子,取名彭*龙。2001年9月13日生育次子,取名彭*虎。2013年11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经息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同时协议婚生子均随被告彭*共同生活,刘*每年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各2000元。现原告刘*以彭*虎愿意随其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彭*虎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小孩年满14周岁。2、息*院(2013)息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3、彭*虎书写要求一份,表明其愿意随刘*共同生活。4、原告所在公司的证明,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监护权一方的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监护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同时,原、被告的孩子彭*也当庭要求同原告一方生活。综上所述,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在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告刘*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子彭*虎随原告刘*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待子女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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