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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王*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王*于199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30日生育长女王*甲,现上大学,1999年9月26日生育次女王*乙。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王*乙由被告王*抚养。然而被告并未抚养女儿王*乙,后来被告和她协商,王*乙暂由她抚养,被告王*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后来被告王*在支付四个月抚养费后就再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她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女儿王*乙18周岁,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另外还要求被告王*卖责任田上的树所得款项应予以平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他不同意变更王*乙的抚养关系,因为在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女儿王*乙由王*抚养。该协议应当得到尊重,而且女儿由他抚养对女儿的成长更为有利,现在原告就不让他和女儿见面,一旦变更抚养关系,他与女儿的见面机会将更加渺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1年自由认识,199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后来丢失,双方2014年3月31日补办结婚证。199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甲,1999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2014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王*乙由王*抚养,抚养费由王*负担。在领取调解书后,双方另行协商女儿王*乙暂由原告王*抚养,被告王*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在双方离婚后,王*乙就一直由原告王*抚养,被告王*支付了4个月抚养费。后原告起诉要求变更王*乙的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王*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抚养费要求一次性付清。后原告撤回要求分割王*卖树款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王*,王*陈述她一直跟随她母亲王*生活,被告王*并没有直接给过她抚养费,其生活所需费用均由她母亲负担,她现在愿意跟随她母亲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当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原、被告双方并不能就王*乙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王*乙已年满10周岁,应参考王*乙本人的意见,现王*乙陈述愿意跟随原告王*一起生活,再考虑到王*乙作为女生,正处于青春期,由其母亲王*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变更王*乙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参照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在开超市的情况,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被告辩称抚养费其已支付给王*乙,对此王*乙不予认可,原告自己认可在离婚后被告支付了4个月的抚养费。故被告王*应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考虑被告从事批发零售业(开超市)的情况,被告不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婚生女王*乙(1999年9月26日出生)由原告王*抚养;被告王*自2014年8月1日始至王*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之后的抚养费每月月底前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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