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朱*金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闻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诉被告肖*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