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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子女由被告郑*甲抚养,原告支付10万元抚养费。可离婚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监护子女的义务,对两子女不管不问,两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郑*丙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儿子郑*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郑*甲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郑*,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女孩郑*。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在固始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人共有一双儿女,男孩郑*,女孩郑*,都归被告郑*甲监护,原告刘*一次性付清所有抚养费10万元,两个孩子以后一切事物与原告刘*无关。原被告离婚后,因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刘*生活,故原告刘*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郑*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直接抚养监护,儿子郑*由被告郑*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婚生两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郑*是女孩,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综上,原告要求郑*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婚生女郑*由原告刘*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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