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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善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向某某不按离婚协议要求由其本人亲手抚养儿子向*,也不履行当初我们讲好的如他本人不亲手抚养就给我抚养的协议,这样直接剥夺了一个孩子应有的快乐童年和父爱、母爱,且原告父母身体不好,无力照看孩子,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就另觅新欢,对儿子不管不问,这样会毁了孩子的未来,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向某某对儿子向*的监护权,由原告抚养;2、被告向某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600元。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汪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离婚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向某某与汪某某书写的纸质协议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向某某辩称,我们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和被告父母带着。被告父母身体健康,且被告父亲是高小文化程度,目前完全能胜任教育一个不到六岁的孩子,孩子已经与其爷爷奶奶建立起了深厚感情;被告家庭有房,且现在在广州一个大型公司工作已满7年,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上完全能够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原告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乐住所,且孩子同被告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如果突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孩子不宜同原告一起生活。

为支持上述主张,被告向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一份;

2、对证人向金财的调查笔录一份;

3、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

4、佛山华*限公司工作证复印件一份;

5、被告向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清单一份;

6、向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13日在光山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9年10月20日生儿子向甲,现随被告向某某一起生活。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向甲由男方抚养。现原告汪某某以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婚生儿子向甲的抚养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5日离婚时约定婚生儿子向甲随被告向某某生活,双方离婚后向甲一直随被告向某某生活至今,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对现在的生活环境比较熟悉,向甲现年幼对生活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出发,不宜变更孩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原告汪某某现以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提出变更婚生子向甲的抚养权,但原告汪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本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更好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故对原告汪某某请求变更婚生儿子向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汪某某系向甲的母亲,在向甲随被告向某某生活期间,享有探视向甲的权利,在原告汪某某探视向甲时,被告向某某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方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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