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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范**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范**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杨*于2014年3月26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范**由其抚养。济**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济**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济*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济**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范*出于报复心理而阻止其看孩子,当着孩子的面说其坏话,反而指责其不探望孩子。被申请人把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都归于男方,过去她这样做,今后她仍会这样做,难免对孩子造成或大或小的伤害。实际上,其对被申请人有天高地厚之恩,但被申请人却反过来仇视其,只能说明被申请人心理变态,精神有问题。在被申请人这种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已经并继续伤害孩子。孩子本身性格软弱,胆小好哭,父母之间的冲突长此下去对其身心健康不利,被申请人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另外,其在二审庭审时提到被申请人的新夫,主审法官制止其,不让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未写过庭审笔录。事后,被申请人的新夫与其争吵,说“法院的伙计”告诉他其给他泼脏水。据此,其怀疑被申请人与法院有非正常往来。综上,其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济*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和(2014)济**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杨*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范*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随范*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经审查,范*的工作和经济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杨*在二审时也认可范*不存在抚养期间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并且从双方现在的经济生活状况和其女儿一直随范*生活的现状看,孩子随范*生活并没有出现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形,杨*申请再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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