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梁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范**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亚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范**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别*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