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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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