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开风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