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别*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宋*与舒*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甲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