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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甲诉被告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甲、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离婚后,婚生子何*乙由原告抚养至今,原告无固定居住,工作(司机)长期出差,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力照顾何*乙的生活和学习;被告工作稳定,居住条件优越,其父母退休身体较好且愿意抚养,为婚生子何*乙提供正常的学习和生长环境。请求判令:1、变更婚生子何*乙的抚养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户口簿及婚生子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何某乙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武汉市青**书复印件一份、武汉**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辩称:原告名下有一套房产,原告的父母名下也有一套房产,原告在国企上班,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被告在私企上班,一直居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且被告的父母年老有病,无力带孩子,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判决。

被告万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万*对原告何*甲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甲与万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何*乙(曾用名何天宇),于2014年4月经武汉**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双方约定,……二、婚生子何*乙由何*甲抚养,万某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15日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何*乙独立生活时止;……四、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一村住宅小区二期2-9栋40门301号房屋归何*甲所有,何*甲支付万某房屋补偿款180,000元,给付方式及时间: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何*乙现就读武汉**钢城小学,何*甲及其父母为照顾何*乙的生活和学习在学校附近承租了房屋,何*乙生活和学习比较正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何*乙未满10周岁,何*甲能为何*乙提供适宜其成长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何*甲关于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武汉**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款汇武汉**民法院。户名:武**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45;开户行:农行武汉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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