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宋*与舒*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甲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