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陆*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