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与被告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宋*与舒*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甲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