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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与被告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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