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陆*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