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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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