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陆*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