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