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周**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邬*与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