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周**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丁*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邬*与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