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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诉被告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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