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余*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邬*与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龚*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