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周*以本人生病等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尹*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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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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