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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