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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洪*、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洪*、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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