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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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