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赵*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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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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