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胡*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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