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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