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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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