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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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