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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别*因与被上诉人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开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别*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别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别某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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