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宋*与舒*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甲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