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金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