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周*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马玲诉全炜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欣然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诉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金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闻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